政策法规
regulations
综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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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本基金会权益,防范印章使用风险,根据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中印章系指本基金会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证书专用章、内设部门有关印章以及相应的钢印。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公文、便函、项目文本、协议书、人员聘用、介绍信、证明、捐赠证书、财务票据、报表等的用印。
一、印章的保管
(一)基金会公章、内设部门印章、证书专用章、钢印的日常保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由专人保管。每次用印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并出示相关批示后方可用印。
(二)各类印章正式启用前,须先将印章印模在办公室留样备案。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使用,如因此发生法律纠纷,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三)印章保管人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带走使用,不得在空白纸上、空白格式文本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出保管人员办公室,特殊情况需外出使用印章的,应经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携带外出。
(四)印章保管人应坚持原则,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符合本管理办法、不正当的用印,有权予以拒绝。
(五)印章保管人员要将印章存放在加锁的柜子或抽屉内,下班前认真检查是否上锁,确保印章安全。
(六)印章保管人员因事外出或请假、休假,须指定他人代管印章,保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保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保管人员交接工作,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印章的使用
(一)基金会公章、证书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1、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出的函件。
2、以基金会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办理公务的介绍信。
3、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捐赠证书、荣誉证书、聘书。
4、以基金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协议、合同。
5、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6、因基金会无人事权,所有涉及需人事部门盖章的,均由基金会公章代替。
7、其他按规定应加盖基金会公章的文件、材料等。
(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单位与银行间业务,如电汇、支票签出与背书等。
2、用于单位票据开具,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
3、用于社保、税务方面业务办理,如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
(三)内设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
各部门印章,除便函外,原则上不对外使用。
三、外单位来人用章的,应由相关部门带领到办公室用印,并携带领导签字批准的书面批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方可用印。
四、盖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楚,位置适当。
五、有上下联的文本、表单盖印时,须在落款处和上下联中缝间一并加盖印章。
六、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丢失、损坏等情况,经办人需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由基金会办公室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七、印章停用时要提出处理办法,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八、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移交印章种类等信息。
九、印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应对用印文本的内容、手续、格式等进行把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十、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