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regulations
综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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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制度
为加强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基金会业务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公益项目,是指在符合基金会宗旨范围内,策划、发动、实施的公益项目、提供服务及公益活动。
二、项目执行单位须严格执行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三、基金会的公益收入是通过社会捐赠等活动依法取得的合法收入。
四、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公益收入设立专用人民币账户,并对项目捐赠收入按捐赠项目分户设立进行核算。
五、基金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捐赠票据,严格按照项目捐赠到款数额和捐赠协议内容开具捐赠发票。
六、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执行,受助人改变捐赠资金
用途,必须经基金会与捐赠人同意,签订补充协议方可执行。
七、非限定捐赠项目依据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按照基金会财务内控制度规定的要求和审批权限执行。
八、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捐赠项目实施的监督,保证捐赠资金按协议的约定执行。如受益人未按协议执行,基金会有权按照协议停止支付项目款项,并要求受益人提出整改方案后决定是否继续支持。
九、捐赠项目支出需按基金会审批权限逐级审批,附捐赠协议、经费使用计划等资料,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批准后执行。捐赠协议有特殊要求和约定的,遵照协议执行。
十、捐赠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并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将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项目支出。
十一、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对基金会拨付的资金建立项目专用账户,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十二、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强化项目管理,严格控制资金的支出,按照捐赠项目协议要求向基金会提交该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三、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捐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捐赠资金。基金会对违背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执行单位或个人,可采取缓拨款、停止拨款、追回已拨项目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十三、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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