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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日期:2023-08-04 访问人数:59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基金会接待外单位因公务活动来访的人员。

二、基金会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三、基金会公务接待实行先报告,后接待制度。承办部门应先征得秘书长同意方可接待。

四、基金会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如实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报秘书长审批。须写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五、秘书处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被接待对象的住宿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差旅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

六、基金会国内公务接待用餐,餐费标准严格按照有规定执行。外事接待宴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外事接待开支标准。公务接待用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七、基金会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八、秘书处公务接待过程中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

九、基金会应当加强公务接待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招待费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无特殊原因不突破预算。

十、基金会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费用报销批件及相关票据等。

十一、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十二、基金会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违规接待、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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