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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管理办法
日期:2023-09-11 访问人数:64

为加强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务管理工作,规范关联方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中的关联方是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二、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三、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基金会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四、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提供资金(股权投资

(五)租赁。

(六)代理。

五、基金会禁止向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等关联方交易行为。

六、关联方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回避原则。基金会理事等有关人员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应当回避;基金会关联方中的自然人在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回避。

合法合规原则。关联方交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诚信公允原则。关联方交易必须诚实公允,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公平公正原则。关联方交易必须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基金会、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基金会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应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披露,并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体现。

八、基金会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方名称。

(二)与基金会的关系

(三)基金会向关联方资助产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

(四)基金会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购买服务的金额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九、基金会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十、基金会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十一、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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