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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选择管理办法
日期:2023-09-11 访问人数:70

为规范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物资采购、服务采购、项目执行人的选择,根据慈善法、基金会行为规范、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的供应商是指:提供商品、设备、资源、劳务、服务等的法人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基金会采购物资、购买服务,选择项目执行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一、供应商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项目金额及重要性依次选择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基金会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从中选取供应商

2、邀请招标:基金会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邀请不少于 3 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供应商。

3、竞争性谈判:基金会选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就服务内容、价格等进行谈判,从中选取供应商。

4、三方比价:基金会选取三家无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对其资质、价格进行比较后从中选取供应商。

二、依据购买商品、服务金额、项目金额不同,按以下方式选择供应商:

1、单次合同预算金额≥300 万元,或同一项目,年度累计金额≥300 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单次合同预算金额<300 万元≥200 元,或同一项目,年度累计金额<300 元≥200 元的,可选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3、单次合同预算金额<200 万元≥10 元,或同一项目年度累计金额<200 元≥10 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或三方比价;

4、单次合同预算金额<10 元≥5 元,或同一项目年度累计金额<10 元≥5 万元,采用三方比价。

三、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四、项目在业务主管单位系统内有资源完成的,由经办部门与资源提供方协商,报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原则上不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合招标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采用招标方式,由经办部门提出建议方式,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1、涉及基金会安全及特殊保密要求的

2、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3、供应商或提供服务者少于两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同品类物资在近期招标结果有效报价限内

5、其他特殊情况。

六、符合招标条件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供应商(或者因时间、经费无法重新招标

2、技术要求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有证据表明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紧急需要的;

4、有证据表明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七、满足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办部门将供应商采购需求计划,上报秘书长,经审批通过后正式开展相关工作。

需求计划中明确注明项目内容、计划项目资金、项目资金来源及构成、项目结算要求、招标地点及时间、公告媒体或平台、招标预算及出处、招标方式及流程、投标人资质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名单、开标时间等。

八、满足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方比价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项目,应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评选)小组。谈判(评选)小组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秘书长、会计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当项目涉及特殊技术或行业要求,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工作。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4、进行谈判。

5、确定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及报价,提出候选人,报秘书长办公会批准。供应商确定后基金会应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九、基金会承接的政府项目,应遵循《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选择供应(供应商)。

十、不影响基金会工作的前提下,根据捐赠人意愿,可有一名捐赠人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招标或谈判(评选但捐赠人不与参与评选、决策。

十一、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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