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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管理办法
日期:2023-08-08 访问人数:52

为实现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费用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管理费用,系指除用于活动和项目费用之外的办公费用。包括:差旅费、接待费、交通通讯费、宣传广告费、会议费,以及办公用品、维修、工资福利、办公场所租赁等方面的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按照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等的规定据实列支。

一、基金会于每年度初总结上年度管理费使用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基金会于每年度末汇总制定次年管理费用预算,提交理事会审批。

三、各职能部门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在预算内使用,并严格区分管理费用与业务活动成本支出。

四、需要改变本年度管理费用额度或当年度管理费用出现超支情况,应提交追加管理费用的书面报告,履行审批流程。

五、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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