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regulations
业务制度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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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制度
为加强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实施管理,确保专项基金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专项基金的预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本基金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科目,严格按照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项目(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
三、专项基金开展公益项目和活动,确保合法、合规,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要实现预期目标,要发挥相关各方的作用,并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四、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占。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专项基金管理运作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各类补贴、补助资金、中介费等费用,严格遵守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
五、不得使用专项基金名称独立对外开展社会活动,及公开对外做出承诺邀约。
六、专项基金开展的公益活动须在合同或方案约定地内实施,新增公益活动内容须报基金会批准。
七、专项基金实行基金立项、实施、资金管理、监督、结项(信息公开)、注销全周期管理。
八、专项基金的设立要符合党的政策方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的有关规定。
九、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接受捐款、提供平台。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须提前经基金会审批,按照相关要求备案。
十、专项基金立项
(一)设立条件
1、符合基金会的章程和宗旨,符合教育部、民政部相关政策法规及工作重点。
2、发起单位或个人无不良社会影响。
3、有专职执行团队或工作人员,具备独立募资和运作公益项目及活动的能力。
4、专项基金启动资金原则上为货币资金,且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设立流程
1、发起方提交专项基金申请(含募资计划、资金用途、项目计划)、发起方简介、企业资质、法人简介、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签署捐赠意向书,确保专项基金启动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3、启动资金到账后,基金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起单位、合作单位网络查询或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考察内容:办公地点、条件、资质、有无不良影响的社会事件。
4、发起方撰写专项基金简介,双方确认合作协议后,报专职秘书长办公会审议。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5、专项基金申请报批审核通过的,基金会给予正式立项批复。报批未通过的,基金会按意向书约定退还专项基金启动资金。
十一、专项基金实施管理
(一)专项基金实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制定项目(活动)具体方案及预算、管理制度、专项基金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等工作,确保专项基金按计划有序推进;基金会分管部门负责运行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人员管理
1、由基金会派员与发起方共同组成专项基金管委会,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成员须为单数,最多不超过 7 人,专项基金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管委会会议。
2、专项基金须使用基金会 OA系统办公,OA 系统设申报人 1 人、操作人 1 人。
3、专项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操作人、申报人须报基金会分管部门备案,成员变动须召开管委会并经发起单位盖章确认。
(三)专项基金合作方须与其所聘用工作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与基金会不建立劳动关系,或按《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规定招募志愿者参与专项基金各项工作,并向基金会提交申报人、操作人半年内社保缴费记录。
(四)专项基金的项目(活动)执行由基金会或参照《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供应商选择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承担。
(五)专项基金开展的独立项目(活动)覆盖 10 个地区及以上的,须在其中
1-3 个地区试点开展,经论证后按项目方案继续实施。以物资捐赠为主要内容的,覆盖 5 个地区及以上的,须在其中 1-2 个地区试点开展,经论证后按项目方案继续实施。
(六)专项基金项目(活动)受益人/单位的确定
1、项目(活动)受益人是指获得基金会资金、物资、服务捐赠的自然人;受益单位是指获得基金会资金、物资、服务捐赠的,诸如:大、中、小学、幼儿园、教育部门、社区、福利院、孤寡老人的敬老院等非盈利性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家庭。
2、项目(活动)受益人/单位的确定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进行,由基金会根据项目(活动)方案制定项目(活动)受益人/单位遴选标准,由项目(活动)执行单位按要求完成遴选工作。
3、项目(活动)受益人/单位的遴选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1)基金会自主遴选。
(2)地方教育部门推荐。
(3)其他行政部门或非盈利组织推荐。
(4)受益人/单位申请。
(七)项目(活动)结束后,由项目(活动)执行方对项目(活动)进行工作总结。
(八)信息公开参照《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执行。
(九)对单笔捐赠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或一年内多次捐赠累计达到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捐赠方,由基金会分管部门于项目结束后 30 天内或年底前,向捐赠方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汇报》。
(十)项目(活动)结束后由项目执行方和基金会分管部门分别通过电话回访或实地回访、考察等形式,对项目(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填写《电话回访记录表》或上报考察报告。
(十一)专项基金捐赠收入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 20%;公益支出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 20%;捐赠方提出进行专项审计要求,满足其中一项须进行专项审计。
(十二)专项基金在开展项目(活动)过程中,应使用专项基金全称并显著位置体现,包括但不限于背景板、文字、影音资料等,且应事先经基金会审核同意。
(十三)专项基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若出现与政策相左之处,应及时调整项目(活动)内容及实施方 式;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基金会将暂停专项基金工作或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资金管理
(一)专项基金资金、物资按照《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
(二)专项基金资金、物资使用应按照捐赠协议和执行协议约定,向专项基金执行方或受益方拨付资金,配送捐赠物资。首次拨付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预算总金额的 80%。项目 (活动)款项拨付应严格遵照以下流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1、申请拨款。专项基金执行人员(OA 操作人)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活动)实施申请流程,基金会专项基金负责人进行初审,报基金会秘书处领导逐级审批。单项项目(活动)资金支出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 万元)须经财务顾问审核后,逐级审批至理事长需签署协议的经法务顾问审批后,逐级审批至秘书长或理事长。
2、资金拨付。财务部在收到基金会分管部门经办人提交的审批文件和合法票据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安排付款。因项目(活动)需要提前借款的,须在项目(活动)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将合法票据及审批文件交财务部清款。
3、资金结算。项目(活动)执行结束后,专项基金执行方向基金会报送项目落实情况报告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如有资金结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基金会可用于与本项目宗旨相近或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
4、物资结算。物资捐赠完成后,由受赠方在《物资捐赠接收函》上签字(盖章)确认,交由基金会作为项目档案归档。
5、项目(活动)结束后,由专项基金执行方对该项目资金进行决算,必要时由基金会邀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
十三、专项基金监督管理
(一)基金会对专项基金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拨款后及时核算专项基金资金结余。定时检查,有力监督,对违规现象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确保专项基金资产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二)基金会主要采用内部控制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专项基金进行监督。专项基金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对专项基金资产进行规范管理以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三)内部控制监督。在专项基金运作过程中,专项基金负责人对专项基金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协议事项,基金会有权依照协议有关条款终止或解除协议。
(四)捐赠方监督。捐赠方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向等,有权查询其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及专项基金执行有关材料,并向受益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社会监督。专项基金运作过程中,应依据《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时准确、合法有序地公示有关项目(活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审计及第三方评估。基金会依法接受民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根据专项基金实际情况,项目结项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基金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十四、专项基金终止
(一)专项基金终止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专项基金到期前一个月双方书面协商是否继续合作,若双方均未提出续约意向,专项基金到期自然终止。
2、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终止时,须按照协议相关要求,由基金会与发起方、捐赠方、受益方或执行方协商一致后,经专职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终止并签订专项基金终止协议书。
(二)专项基金终止后,根据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和工作需要,各自公示或通知相关合作伙伴,但不得损害双方名誉利益,不再另行告知。
(三)专项基金终止后,专项基金管委会同时撤销,发起方、捐赠方及原专项基金管委会中除基金会人员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再使用专项基金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四)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款物按照协议约定使用。
(五)专项基金终止后,基金会分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基金会官网对外公示,将项目材料及时归档。
十五、专项基金档案管理
1、建立健全专项基金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
2、专项基金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3、专项基金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定期向基金会移交。
十六、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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