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regulations
综合制度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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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激发员工进取精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根据基金会战略部署招聘员工,并坚持平等、公开、公正、择优录取原则。
基金会机构和人员设置坚持“少而精”,人员要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敬业、能干、清廉、高效。
基金会的机构设置由理事会讨论审定。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基金会聘用专职专业工作人员,由基金会用人部门推荐,人事部门审查、秘书长批准后办理手续。临时雇佣人员,由基金会用人部门推荐,人事部门审查、主管副秘书长审批。
基金会工作人员分为三类:专职人员和志愿工作者。
第三章 试用与转正
一、员工在试用期间,须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试用期满且考核通过者,将成为基金会的正式员工。
第四章 考 勤
三、基金会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为:9:00—17:00。
四、基金会员工必须遵守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考勤记录实行指纹打卡,员工月出勤情况按打卡记录为准。
五、考勤记录按自然月统计,是核发员工工资和绩效考核的基本依据。
六、员工请假须于前一日在钉钉APP上提交请假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确认。
第五章 休假体检
七、基金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八、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育儿假、丧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会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报告单由办公室统一取回并转交员工本人。
第六章 绩效考核
十、每年底本基金会将对全体员工进行工作考核。
十一、办公室负责制定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员工的申报、考核。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员工绩效的最终审核。
第七章 奖 惩
十二、本基金会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及如期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惩罚,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本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的;
2.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员工严重违反本基金会的规章制度的;
4.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基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6.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本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由本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2.员工严重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接受业务培训,经批评教育仍不改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经多次谈话仍无明显改善的;
(3)不服从领导安排或擅离职守,情节十分严重的;
(4)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七天的;
(5)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本基金会蒙受较大财务损失或品牌形象
遭受损失的;
(6)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佣金的;
(7)偷盗同事或本基金会财物的;
(8)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的;
(9)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的;
(10)打架斗殴的;
(11)涂改本基金会文件的;
(12)提供虚假资料或伪造票证的;
(13)泄露本基金会内部文件,致使本基金会品牌形象受损的;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十四、其他违反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十五、处罚
(一)处罚原则
1.处罚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证据。
2.员工受到处罚时有依据事实进行辩解和申诉的权利。
(二)处罚细则
员工工作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予以辞退;同时给本基金会造成财产损失的,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从其工资中按一定比例扣取。
1.工作时间玩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电脑游戏、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工作时间饮用含酒精饮料、睡觉,或有其它情节较重的行为。
3.工作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违反相关规定或消极怠工。
4.主管或总监级以上人员不能恪尽职守,对下属管理不当,造成较重后果的。
5.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本基金会财物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十六、本制度自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