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regulations

综合制度

出差管理办法
日期:2023-08-02 访问人数:86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 通 知》财行〔2013〕531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财行 [2016]71 )要求及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员工和志愿者)临时到京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 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三、基金会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因公出差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一般应提前 3 工作日提交出差审批流程,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出差。秘书长出差须提前向理事长报告。从严控制人数、天数和次数。

四、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到京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五、出差人员年龄超过 70 岁的,可安排一名家属或工人员陪同前往

六、出差人员应当按《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3)531 号标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b28a46ad751765acde610fde6ef8044.png

部级、理事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七、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的,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八、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九、住宿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

的房租费用

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理事长、秘书长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其他人员住标间,出现单数时可住单间或标间。

十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十二、伙食补助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十三、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西藏、青海和新疆标准为每天120元,

其他地区标准为每天 100 元。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予领取补助。

十四、市内交通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原则上乘坐地铁、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五、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如凭票报销交通费,将不再领取交通补助。

十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领取补助。

十七、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如果出差需借款的,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单、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十八、出差结束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用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决算表、机票行程单、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十九、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如按票报销伙食费,将不再领取伙食补助。

二十、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 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 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十一、因陪同外单位人员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差旅费用超支或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须事先征得领导同意。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用,按照单位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经领导批准,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出发地,且符合单位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

二十三、工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或培训的,经审批后,除提供差旅费票据外,还需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二十四、工作人员出差要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控制现金借款,出差回单位后及时报销。出差人员要实事求是,如发现使用虚假票据报销,按贪污处理。出差途中,要保管好借用公款及贵重物品,如发生丢失,由保管者承担责任。

二十五、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 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 等。

二十六、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国际交流中心官网

  • 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官网

  • 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微博

  • 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微信服务号


  • 京ICP备18024414号-1 技术支持:华大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