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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规定
日期:2023-09-05 访问人数:1247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家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 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务费指为做好基金会各类工作,对相关项目评审、评估、检查、培训等工作,本会向所聘请专家支付的报酬。

二、基金会实行劳务费审批制度。事前,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审批后,方能按相关手续发放。

三、专家讲课费,是指基金会在组织各类培训后,支付给聘请专家的劳务费。

四、讲课费支付标准(税后,下同

专家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二)专家讲课费,按学时支付,每半天按 4 时计算。

五、专家咨询费,是指基金会组织项目评审、评估、检查等活动,支付给聘请专家的报酬。

六、咨询费支付标准

(一)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咨询费标准为 800  /每人每天。

采取通信方式将资料邮寄给专家,专家提出书面意见寄回的,根据工作量估算天数,咨询费标准参照第六条执行。

七、对外开展检查、督导、调查等活动聘请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参照第六条()执行。

八、劳务费发

劳务费发放,需取得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劳务费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银行汇款方式。

九、以上劳务费均为税后标准,发放劳务费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基金会代扣代缴。

十、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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