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regulations
财务管理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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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为加强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计档案的管理原则
(一)基金会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
(二)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致使会计档案毁损、丢失的,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基金会的档案管理人员或财务负责人负责。
(四)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基金会的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五)基金会的会计档案工作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应包括有关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和打印出的纸质资料。
三、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一)会计档案的分类,统一使用“名称分类法”。
会计年度终了后,将会计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分为凭证、账簿、报表等类,然后分别组成若干保管单位(卷)。
(二)凭证的装订立卷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
(三)有关涉外会计档案单独装订立卷。
四、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基金会财务部门保管,并于每年 3 月底前移至基金会档案室保存。 (应提出财务档案向基金会档案室的转交期限)
(二)会计电算化打印的档案保存期限与手工会计档案完全一致。会计数据备份应分别存放于财务部及档案室。
(三)基金会因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由终止基金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者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四)档案管理是会计工作岗位职责之一,基金会要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工作,发生人员变动交接工作时,需填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五)保存主档案资料,要有相应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磁等安全措施。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与复制
参照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先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封面》、《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向理事会提交《会计档案销毁审批表》,经理事会审查,再由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会同基金会的档案部门进行监销。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其原始凭证及有关会计资料、账簿应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二)会计档案销毁后,基金会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监销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归档备案。
七、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八、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