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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办法
日期:2023-09-04 访问人数:72

为加强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据的统一管理及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捐赠收据、税务发票、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等。

一、捐赠收据

捐赠收据是,接收捐赠时必须开具的票据,该票据为机打票据。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提供社会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也就是现行的机打发票,是本会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三、统一银钱收

统一银钱收据是指本会与业务主管单位、政府部门因财政拨款、资金往来使用的收据,不得当作捐赠发票、税务发票使用。

四、票据的管

本会捐赠发票、税务发票、统一银钱收据,均由会计人员负责购领、使用和保管。

建立票据购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登记簿,登记购买册数,使用和交回册数。

(三)各种票据应当按编号顺序使用

作废的收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戳记。

票据的使用、保管、监督,应纳入财务档案统一管理。

五、基金会票据的使用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六、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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