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regulations
综合制度
政策法规
regulations
综合制度
为加强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建设,规范基金会的日常行为,确保各项重大事项安全、合法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章程修改、重大事项变更、换届选举、开展重大公益活动、开展公开重大募捐活动、开展涉外活动、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等。
二、基金会对章程修改,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民政部门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基金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 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
四、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等的复印件须报民政部备案。
五、基金会设立、注销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并报民政部备案。
六、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变动,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备案。
七、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报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八、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项目,需按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民政部门备案。
十、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15日内,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十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等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基金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备案。
十二、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按照《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严格把关,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十三、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志愿者管理办法
下一篇: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