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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管理办法
日期:2023-08-17 访问人数:72

为规范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件管理,确保证件安全正常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会证件种类

(一类)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制发的证件

包括法人登记证(正副本)、慈善组织以及未来的公开募捐资格证

(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统计证正副本)、社保险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二类)基金会制发的证件

包括工作人员工作证、介绍信等。

二、基金会所有证件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负责办理一类证件的年审、变更等相关事宜。

三、证件的使

基金会各部门因工作需借用一类证件,报批后方可使用。

基金会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基金会一类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按上款履行手续后,由办公室统一复印或扫描,并在复印件上有字处注明其使用用途再加盖基金会公章,在扫描件上有字处用添加水印的方式说明其用途。

一类证件原则上不许带出基金会,对确需将证件带出使用的,应按上述程序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前往

按登记机关要求,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原件需悬挂上墙。

四、介绍信根据工作需要,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开具,但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

五、管理使用责

保管基金会证件的部门和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二)如证件遗失或破损,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报告

(三凡遗失证件对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其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基金会办公室接到证件遗失报告后,应及时向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相关媒体上做挂失声明,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七、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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